山东理工大学图书馆管理规定
(鲁理工大政发【2004】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图书馆是全校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保证教学科研需要。
第三条 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凡用学校资金(课题经费除外)所购图书资料,必须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条 图书馆馆藏资源主要供本校读者(编制内的教职工、学生)使用。校外读者须持有效证件办理手续后,方可入馆借阅。
第五条 读者入馆须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图书馆的具体开放时间应根据学校作息时间确定。
第二章借阅证(或借阅扣)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借阅证(扣)的办理
(一)新来的教职工,凭人事处有效证明来馆办理借阅证(扣),办证每人须交纳照像费、工本费10元,办理借阅扣(以下简称“扣”)每人须交纳照像费、工本费10元。
(二)新生报到注册后,凭教务处新生名单,以班为单位来馆办理“扣”,待入馆教育结束后发放使用。
(三)外聘教师(含外籍教师)由聘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担保,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扣)。
(四)本校夜函大学生、计划外学生,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担保,经图书馆同意后,集体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扣)。办理借阅证除交纳工本费外,须交纳押金50元/人(办理“扣”,除交纳工本费外,须交纳押金100元/人),服务费及文献购置费20元/年。
(五)校外读者(包括本校教职工直系亲属、进修生、留学生、访问学者)到图书馆办证(扣)需交押金240元/人,服务费及文献购置费60元/年,手续费20元。
(六)本校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须将原证收回,重新办理借阅证。
(七)留降级学生须将原借阅证(扣)交回,重新办理借阅证(扣)。
第八条 借阅证(扣)的使用
(一)图书馆所发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借用他人借阅证(扣)者,借阅人和转借人各交违约金10元,扣其证件三周,并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吊销证件;冒用他人借阅证(扣)借阅者,按窃书处理。
(二)借阅证(扣)不得涂改、拆毁,违者停止使用。
(三)借阅证(扣)不得伪造,一经发现,按窃书处理。
(四)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证件所有人负责归还,如有丢失损坏须予以赔偿。
第九条借阅证(扣)的补发
(一)借阅证(扣)要妥善保管,遗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技术部挂失,否则后果自负。
(二)借阅证(扣)遗失后,在还清原证(扣)所借图书后,随时办理补发新证(扣)。补办借阅证(扣)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20元。
(三)若补办新证(扣)后,找到原证(扣),应立即主动交回,不得使用,否则按冒用他人借阅证(扣)处理。
第十条借阅证(扣)的回收
(一)凡办理调离、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辞职等离校手续的借阅者,须事先来馆还清书刊资料,交回借阅证(扣)。如借阅证(扣)丢失,应按规定交纳赔偿款(每证(扣)10元)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借阅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扣)手续,将由主管单位负责追书或赔偿。教职工过世,由其家属办理还书退证(扣)手续。
第三章书刊资料借阅管理
第十一条借阅册数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副处以上职务或博士以上学位的教职工限借16册,其他教职工限借12册,外聘教师限借6册;研究生限借12册,普通本科及以下学生限借5册,校外读者限借3册。
第十二条借阅期限
教职工、研究生借期90天,学生及其他读者借期30天。
第十三条借阅要求
(一)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如无人预约,则可续借一次,期限为30天。在续借期内如图书馆需要可随时催回。预约图书资料者,应在一周内办理借阅手续。所借图书逾期者不再办理续借、预约手续。
(二)借阅书刊资料时,应当面详细检查,如发现有圈画、批注、撕页、污损等现象,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由管理人员做出标记,否则,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
(三)所借书刊,超期半年以上者,停止借阅,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开架借阅管理
(一)图书馆流通书库,对所有持证(扣)读者开架借阅。图书馆密集库,只对教职工开架借阅。
(二)借书时,须出示本人借阅证(扣),持“代书板”进入书库选书,选书时应正确使用“代书板”,以免图书乱架。
(三)选书时注意保持排架顺序,阅后放回原处。需借图书到出纳台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携书走出藏书区,按窃书处理。
(四)不准携带提包、书夹、私人图书等入库,冬季不得穿大衣、大号面包服入库。
第十五条图书馆各阅览室、文献检索室、样本库、过刊库、电子阅览室、视听室所收藏的书刊资料及电子出版物,仅供室内阅览,不予外借(可复印、刻录),特殊情况借出,须经部主任报请分管馆长批准。
第四章书刊资料阅览管理
第十六条读者凭本人借阅证(扣)换牌进入各阅览室书库,自带物品请存入存包橱。
第十七条读者选择书刊时,每人每次限选一册,选好后到阅览座位上阅览,阅后归还原处。
第十八条阅览室书刊资料严禁带出室外,需复印书刊资料者,办理手续后到图书馆复印室复印。所借书刊资料凭复印凭证于复印后立即归还。
第十九条要爱护书刊资料,严禁圈画、批注、撕页、污损,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网络信息及电子出版物阅览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图书馆网络信息阅览室管理,确保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的健康开展。凡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网络信息阅览室、视听室、文献检索室阅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学校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网络设备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所有读者必须持有山东理工大学图书馆借阅证(扣)方可进入网络信息阅览室。
(三)按规定上机操作,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插拔各种机器设备;不得修改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配置;不得安装、删除各种程序。如有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违者,将以破坏电子文献存储从严处理。
(四)不得私自将软盘、光盘带入阅览室使用,以免病毒传入。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阅览资格,造成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爱护设备,维护微机和视听器材的安全使用,盗窃损坏公物器材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文献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文献信息服务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能。必须坚持“教学第一、科研第一、学生第一”的办学要求和“用户第一”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为校内外情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文献信息服务内容有定题服务、科技查新、文献检索、科技翻译与文献利用咨询等。
第二十三条图书馆文献信息检索中心是淄博市科委委托查新单位。接受用户的委托服务项目,与用户一起填写《检索登记表》。查新业务(如成果鉴定、报奖、立项、申请专利等)的要求规范,用户须填写《查新咨询登记表》,查新员要详细了解课题的内容、要求,必要时可与用户一起制定检索策略,查新结果一般提供文摘和题录,也可是原文,出具的查新报告应做到规范有效。
第二十四条信息检索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为用户检索一个课题所需文献并提供给用户作为一个计费单位。其收费标准如下:
(一)计算机检索:每个课题校内200元,校外250元;如盖省级或国家级查新章,另交200元。
(二)只查专利,每课题100元,校外150元。
(三)校内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的课题检索可按上述标准的1/2收费。
(四)代查 SCI、ISTP、LSR、SSCI、AHCI、LSSHP等,按代查单位实收金额收费。
第七章违反借阅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遗失书刊赔偿
(一)遗失图书、期刊,可以同样版本的新书赔偿,并付书刊加工费5元。
(二)丢失的书刊无法购得新书,需按以下规定赔偿:
1、中文普通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偿,其中登录号在18万以前的馆藏少、保存价值高的部分社科书籍按原价10倍赔偿。
2、工具书、保存本书、 特藏书按原价的6-8倍赔偿。
3、外文书按原价的5-10倍赔偿。
4、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期刊中的一期者, 原则上按全套图书价格或期刊全年价格加倍赔偿。
5、读者赔偿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刊的, 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但须交手续费5元,无赔偿收据者不予退款。
第二十六条损坏书刊赔偿
(一)图书是国家的财产,应精心爱护,妥善保管,不得出现批点、涂写、撕毁、拆装、污损等情况,若出现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赔偿。
1、用铅笔勾划、批点等视污损程度以书价的10%—30%赔偿,并责其擦净。
2、用钢笔或圆珠笔勾划、涂写等,视污损程度以书价的30%—50%赔偿。
3、墨迹、油渍、水渍、熏烤的书,视污损程度,轻者以书价的30%—100%计赔偿款,重者按遗失书刊赔偿处理。
4、撕去书的一角(不影响书的内容),赔偿1—2元。
5、“开天窗”或撕页按图书价格的3—5倍赔偿,严重者按窃书处理。
(二)污损或毁坏条形码者,每条赔偿5元。
第二十七条逾期处理
(一)逾期滞纳金按每天每册人民币壹角计算。
(二)不交纳逾期滞纳金者,停止借阅书刊。
(三)阅览室仅提供阅览的书刊,因特殊情况外借,逾期1天,交滞纳金1元。
第二十八条 窃书处理
故意损坏书刊,偷窃书刊,“调包”还书,以废充好,冒用他人借阅证(扣)借阅者,损坏检测器材者,一律按窃书做如下处理:
(一)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处以被窃图书总价20倍以上的赔偿款(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三)扣其借阅证(扣),停止借阅半年。
(四)报告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读秩序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除批评教育外,取消阅览、外借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
(一)对擅自将私人书包、书籍等带入阅览室,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关处理。
(二)进入图书馆存包须到存包处办理存包手续,贵重物品一律不得存放,在馆内其他任何地方不得乱放书包,对乱放者责其改正,对存包当天不取回者每日交纳占用费1元。
(三)馆内不准吸烟,违者罚款100元。造成损失者,行为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四)凡在馆内吃零食、口香糖,随地吐痰、乱扔纸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关处理。
(五)对违反操作程序(如读者园地),使设备系统遭到损坏者,视情节交纳50—100元赔偿费;蓄意破坏,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坏者,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馆内不得使用电源对电器(如充电器、应急灯等)充电,一经发现予以没收。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
(七)进入各书库、阅览室应正确使用代书板,对丢失、损坏代书板或各种牌证,按代书板和各种牌证的工本费赔偿。不得将代书板带出室外。
(八)凡在自习室占位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九)要爱护公物,严禁在桌椅、墙壁、门窗等上乱刻、乱写、乱划、污脏、损坏,一经发现,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视公物被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理工大学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04】96号)
根据学校《关于启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理顺我校图书资料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图书资料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除图书馆馆藏外,各学院(教学部)资料室、科研部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购买的图书资料、工具用书(不包括教材、政治学习书籍及用课题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实验挂图、图片,系列整套音像光盘等,均适用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
(一)归口管理部门(图书馆)职责
1、负责管理范围内全校图书资料的固定资产管理。
2、组织对各部门、单位图书资料管理员的培训及日常技术指导。
3、办理新增图书资料审核手续。
4、负责新增图书资料的验收、分编、加工、填写典藏交接清单、建立书目数据库。
5、审核、鉴定图书资料变动、处置报告单,并办理归口变动、处置审核手续。
6、安排各部门的图书资料清查工作。
(二)图书资料收藏使用部门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图书资料明细账。
2、负责本单位新增图书资料的入账工作,及时办理验收、审核等手续。
3、负责办理本单位图书资料变更调整手续并填写图书资料变动报告单,报图书馆审核。
4、负责办理本单位图书资料的报废、丢失、调出等处置手续并填写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图书馆审核。
5、负责本单位图书资料的清查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新增图书资料的审核、入账、报销等工作程序:
1、报审
图书资料收藏使用单位,所购图书资料质量验收合格后,在每月20~23日期间,由各单位图书资料管理员,对所购图书加盖各单位藏书章(公章)后,将所购图书资料、图书明细、经费来源及购书发票一起报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进行审核。
2、审核加工
图书馆对收藏使用单位提交的图书资料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退回原购买单位,原购买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通过的图书资料,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采访人员负责接收并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图书送编交接单》一式两份。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对接收的图书资料进行分编、加工、建立书目数据库,按照图书资料到馆的先后顺序分配财产号(打印条形码),确定索书号并按照所属部门分配图书去向。图书资料加工完毕后及时通知图书资料收藏使用单位将图书资料及有关凭证取回,并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
3、入账
收藏使用单位取回图书资料后,应持《山东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到国资办办理入账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图书馆将审核通过的图书资料录入分户明细数据库,列入学校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要求,国资办在年末将所有“图书入账凭单”汇总后,录入到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二)图书资料的变动、处置
1、图书资料的变动
当使用单位、使用人、使用方向、存放地点、现状等发生变化时,由各收藏使用单位的图书资料管理员,对图书资料卡片信息进行变更,并将“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报图书馆;图书馆要及时进行变动审核。
2、图书资料的处置
图书资料发生报废、报损、出售、调出等情况,由各收藏使用单位图书资料管理员对图书资料信息进行变更,并将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报图书馆。图书资料的处置,要经图书馆鉴定审核,图书馆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图书馆在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上填写审核意见后,退回图书资料收藏使用单位,收藏使用单位根据图书馆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图书馆同意处置的,由图书馆在处置报告单上填写处置及鉴定意见后报国资办。
四、图书资料清查
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学校每年都应对图书资料进行实物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现存的图书资料进行核对。清查工作由校图书馆负责组织。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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