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图书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保证教学科研需要。
第三条 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凡用学校资金(课题经费除外)所购图书资料,必须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到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条 图书馆馆藏资源主要供本校读者(编制内的教职工、学生)使用。校外读者须持有效证件办理手续后,方可入馆借阅。
第五条 读者入馆须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图书馆的具体开放时间应根据学校作息时间确定。
第二章 借阅证(或借阅扣,以下简称“扣”)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借阅证(扣)的办理
(一)新来的教职工,凭人事处有效证明来馆办理借阅证,办证每人须交纳工本费10元。
(二)新生报到注册后,凭教务处新生名单,以班为单位来馆办理借阅证,待入馆教育结束后发放使用。
(三)外聘教师(含外籍教师)由聘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担保,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
(四)本校夜函大学生、计划外学生,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担保,经图书馆同意后,集体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办理借阅证(扣)需交押金100元/人,工本费10元/人,文献使用费20元/人·年。
(五)校外读者(包括本校教职工直系亲属、进修生、留学生、访问学者)到图书馆办证(扣)需交押金240元/人,文献使用费60元/人·年,照像、工本费20元/人。
(六)本校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须将原证收回,重新办理借阅证。
(七)留降级学生须将原借阅证(扣)交回,重新办理借阅证。
第八条 借阅证(扣)的使用
(一)图书馆所发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借用他人借阅证(扣)者,借阅人和转借人各交违约金10元,扣其证件三周,并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吊销证件;冒用他人借阅证(扣)借阅者,按窃书处理。
(二)借阅证(扣)不得涂改、拆毁,违者停止使用。
(三)借阅证(扣)不得伪造,一经发现,按窃书处理。
(四)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证件所有人负责归还,如有丢失损坏须予以赔偿。
第九条 借阅证(扣)的补发
(一)借阅证(扣)要妥善保管,遗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技术部挂失,否则后果自负。
(二)借阅证(扣)遗失后,在还清原证(扣)所借图书后,随时办理补发新证。补办借阅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三)若补办新证后,找到原证(扣),应立即主动交回,不得使用,否则按冒用他人借阅证(扣)处理。
第十条 借阅证(扣)的回收
(一)凡办理调离、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辞职等离校手续的借阅者,须事先来馆还清书刊资料,交回借阅证(扣)。如借阅证(扣)丢失,应按规定交纳赔偿款每证(扣)10元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借阅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扣)手续,将由主管单位负责追书或赔偿。教职工过世,由其家属办理还书退证手续。
第十一条 借阅证(扣)的办理、补发、回收工作由图书馆网络技术部负责。
第三章 书刊资料借阅管理
第十二条 借阅册数
教职工读者限借20册,外聘教师限借6册;研究生限借20册,普通本科及以下学生限借8册,校外读者限借3册。
第十三条 借阅期限
教职工、研究生借期90天,其他读者借期30天。
第十四条 借阅要求
(一)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如无人预约,则可续借一次,期限为30天。在续借期内如图书馆需要可随时催回。预约图书资料者,应在一周内办理借阅手续。所借图书逾期者不再办理续借、预约手续。
(二)借阅书刊资料时,应当面详细检查,如发现有圈画、批注、撕页、污损等现象,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由管理人员做出标记,否则,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
(三)所借书刊,超期半年以上者,停止借阅,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开架借阅管理
(一)图书馆书库阅览室,对所有持证(扣)读者开架借阅。图书馆密集库,只对教职工开架借阅。
(二)读者借书时,须出示本人借阅证(扣),在一层总出纳台办理借阅手续,图书借出后要做消磁处理,未办理手续携书走出借阅区,按窃书处理。
(三)读者选书时注意保持排架顺序,阅后放回原处。
第十六条 图书馆各藏书区、阅览区实行全开放面向读者开架借阅,其中保存本、外文图书、期刊、过刊、电子出版物以及价格在100元以上的图书,仅供馆内阅览,不予外借(可复印、刻录),特殊情况借出,须经部主任报请分管馆长批准。
第四章 书刊资料阅览管理
第十七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扣)刷卡(读扣)进入各藏书、阅览区。
第十八条 读者选择书刊时,每人每次限选一册,选好后到阅览座位上阅览,阅后归还原处。
第十九条 阅览室书刊资料严禁带出馆外,需复印书刊资料者,办理手续后到图书馆复印室复印。所借书刊资料凭复印凭证于复印后立即归还。
第二十条 要爱护书刊资料,严禁圈画、批注、撕页、污损,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网络信息及电子出版物阅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图书馆网络信息阅览室管理,确保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的健康开展。凡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网络信息阅览室、视听室、文献检索室阅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学校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利用网络设备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所有读者必须持有山东理工大学图书馆借阅证(扣)方可进入网络信息阅览室。
(三)按规定上机操作,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插拔各种机器设备;不得修改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配置;不得安装、删除各种程序。如有问题,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不得擅自处理。违者,将以破坏电子文献存储从严处理。
(四)不得私自将软盘、光盘带入阅览室使用,以免病毒传入。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阅览资格,造成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爱护设备,维护微机和视听器材的安全使用,盗窃损坏公物器材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文献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献信息服务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办馆理念和“读者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积极主动地为校内外情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文献信息服务内容有定题服务、科技查新、文献检索、科技翻译与文献利用咨询等。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文献信息检索中心是淄博市科委委托查新单位。接受用户的委托服务项目,与用户一起填写《检索登记表》。查新业务(如成果鉴定、报奖、立项、申请专利等)的要求规范,用户须填写《查新咨询登记表》,查新员要详细了解课题的内容、要求,必要时可与用户一起制定检索策略,查新结果一般提供文摘和题录,也可是原文,出具的查新报告应做到规范有效。
第二十五条 信息检索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为用户检索一个课题所需文献并提供给用户作为一个计费单位。其收费标准如下:
(一)计算机检索:每个课题校内200元,校外250元;如盖省级或国家级查新章,另交200元。
(二)只查专利,每课题100元,校外150元。
(三)代查 SCI、ISTP、LSR、SSCI、AHCI、LSSHP等,按代查单位实收金额收费。
第七章 违反借阅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遗失书刊赔偿
(一)遗失图书、期刊,可以同样版本的新书赔偿,并付书刊加工费5元。
(二)丢失的书刊无法购得新书,需按以下规定赔偿:
1、中文普通图书按原价的3-5倍赔偿,其中登录号在18万以前的馆藏少、保存价值高的部分社科书籍按原价10倍赔偿。
2、工具书、保存本书、特藏书按原价的6-8倍赔偿。
3、外文书按原价的5-10倍赔偿。
4、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期刊中的一期者,原则上按全套图书价格或期刊全年价格加倍赔偿。
5、读者赔偿后,如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刊的,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无赔偿收据者不予退款。
6、图书在赔偿处理中,如有超期记录,则需同时缴纳滞纳金。
7、遗失图书赔偿款上缴学校财务,作为图书购置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损坏书刊赔偿
(一)图书是国家的财产,应精心爱护,妥善保管,不得出现批点、涂写、撕毁、拆装、污损等情况,若出现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赔偿。
1、用铅笔勾划、批点等视污损程度以书价的10%—30%赔偿,并责其擦净。
2、用钢笔或圆珠笔勾划、涂写等,视污损程度以书价的30%—50%赔偿。
3、墨迹、油渍、水渍、熏烤的书,视污损程度,轻者以书价的30%—100%计赔偿款,重者按遗失书刊赔偿处理。
4、撕去书的一角(不影响书的内容),赔偿1—2元。
5、“开天窗”或撕页按图书价格的3—5倍赔偿,严重者按窃书处理。
(二)污损或毁坏条形码者,每条赔偿5元。
第二十八条 逾期处理
(一)逾期滞纳金按每天每册人民币壹角计算。
(二)不交纳逾期滞纳金者,停止借阅书刊。
(三)阅览室仅提供阅览的书刊,因特殊情况外借,逾期1天,交滞纳金1元。
第二十九条 窃书处理
故意损坏书刊,偷窃书刊,“调包”还书,以废充好,冒用他人借阅证(扣)借阅者,损坏检测器材者,一律按窃书做如下处理:
(一)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处以被窃图书总价20倍以上的赔偿款(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三)扣其借阅证(扣),停止借阅半年。
(四)报告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破坏正常阅读秩序者,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除批评教育外,取消阅览、外借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
(三)馆内不准吸烟,违者罚款100元。造成损失者,行为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四)凡在馆内吃零食、口香糖,随地吐痰、乱扔纸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关处理。
(五)对违反操作程序(如检索台),使设备系统遭到损坏者,视情节交纳50—100元赔偿费;蓄意破坏,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坏者,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馆内不得使用电源对电器(如充电器、应急灯等)充电,一经发现予以没收。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
(七)凡在自习室占位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八)要爱护公物,严禁在桌椅、墙壁、门窗等上乱刻、乱写、乱划、污脏、损坏,一经发现,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视公物被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